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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雄安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英文名称: Xiong ’an New Area Cost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XNAC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河北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建材生产和销售等单位,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及工程造价领域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广泛团结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探讨河北雄安新区工程造价管理的理论、政策及实际问题。宣传普及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河北雄安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河北雄安新区容城县红莲街1-2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上级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容城县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团体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国家、省、雄安新区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

(二)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工程造价管理发展与改革的技术经济政策,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活动中的应用;

(三)组织学术交流与论文评比,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和咨询成果的创优、评优活动,推荐和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成果,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造价工作者;

(四)依照有关规定办好本会网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采集材料价格信息,编辑、发行工程造价刊物以及有关资料,扩大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数量和提高信息发布的质量;

(五)制订工程造价职业道德准则、会员自律规则等行规行约,建立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市场管理,开展工程造价质量监督;

(七)组织会员开展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计价依据、计价规则等理论、方法的调查与研究,掌握行业发展状况,了解会员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学术研讨,在提出对策的同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和反映问题,并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地方法规、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和建议;

(八)开展造价工程师及造价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开展行业人才培训、业务交流、先进经验推介、法律咨询与援助、行业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会员服务;

(九)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或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承担对计价依据、工程定额的解释,为会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十)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信息交流,编印有关造价咨询业务资料,协助造价管理部门办好《工程建设造价信息》期刊和网站;做好工程定额资料的发行和计价软件的推广应用;

(十一)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的专业性优势,积极化解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开展纠纷调解服务,并合法经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十二)组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发布工程造价协会标准,推动造价咨询企业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工程造价行业科技进步;

(十三)积极开展雄安新区内外和境外行业间的交往、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之间的多种形式的协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促进企业之间共同发展与提高;

(十四)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十五)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间争议,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违规投诉,对违规者按照行规行约进行惩戒或提请政府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罚;

(十六)协助中、高等院校工程造价相关专业教育教学工作,搭建校企合作培养平台;

(十七)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由为雄安新区工程建设计价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河北雄安新区从事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教育、科研、中介服务等有关单位;

5.河北雄安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外省、市(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雄安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6.各行业协会、学会所属的与工程造价专业有关的组织;

7.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商及供销商等。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及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者;

5.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科研、教育等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专业工作满三年或双学士学位毕业生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专业工作满四年。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撰写专业学术论文。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由各片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审查并经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 (联名理事应为已在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本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本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五)审批本团体经费收支。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合理设置会费上限,会费档次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不重复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会费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河北雄安新区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和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核准之日起生效。